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
长财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切实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36号)、《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2〕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2022-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明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比50%(含)以上,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二)费用类项目;
(三)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
(四)财政专项;
(五)其他 。
二、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下列项目原则上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一)纯设备类(设备造价占比70%及以上)项目(轨道交通结算项目及信息化项目除外);
(二)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
(三)轨道交通使用运营资金的各类项目。
四、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非现场制作的家具用具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等内容(EPC和电力迁改项目除外)。
五、市、区县(市)两级共建并由区县(市)组织实施的项目,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市级承担50%(含)以上资金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原则由区县(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结算由区县(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后,报市财评中心复审。
(二)市级承担50%以下资金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均由区县(市)财政评审部门评审。
六 、项目评审规模标准如下:
(一)工程类项目
1. 管线迁改工程预算100万元(含)以上;
2.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控制价100万元(含)以上;
3.招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400万元(含)以上;
4.工程类项目结算100万元(含)以上;
5.工程变更预算评审规模标准按工程变更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详见附表)。
以上项目均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结算估算价)为准。
七、如遇国家、省、市关于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时,与之相对应的评审规模标准随之同步调整。
八、除紧急采购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应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而未评审的项目,不接受结算评审。如有特殊情况,由建设(委托)单位报市政府审批。
九、财政评审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委托)单位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委托)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承担,严格审核把关。
十、本通知由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以项目入窗时间为准。《长沙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长财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表: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
长沙市财政局
2022年7月7日
附表
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
(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
单位:万元
评审项目 |
评审内容 |
招标控制价评审规模 标准 |
结算评审规模 标准 |
(一)工程建设其他费 |
可研报告编制费、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可研报告评估费、项目建议书评估费、 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工程测量费、工程检测费、工程勘察费、 工程监测费、工程代建费、BIM技术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他应支付给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费用(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影响评价)等 |
80 |
80 |
(二)信息化 |
建设类项目 |
80 |
不予评审 |
服务类项目:包括运维类、数据处理类、测评类、网络资源类、增值服务类 以及为辅助项目实施而采购的第三方配套服务项目等 |
80 |
变更类项目 |
按变更管理相关文件 |
(三)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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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予评审 |
(四)劳务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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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五)展览、会议、活动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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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予评审 |
(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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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七)科研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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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不予评审 |
(八)交通设施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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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80 |
(九)市级棚改项目 |
按棚改相关文件 |
(十)竣工财务决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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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财政专项 |
按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相关批示 |
备注:
1.本表所列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项目, PPP 、BOT 等项目参照本表执行。
2.轨道交通运营补贴项目纳入财政评审。
3.表中规模标准均为所列金额(含本金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