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使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央、省、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必须坚持从严执法、违纪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第二章 各级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四条 党委责任
(一)统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决定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宣传推广廉政建设的经验。
(三)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对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四)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五条 纪委责任
(一)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院的贯彻执行,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维护学院的稳定。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责任
(一)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措施和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督以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对党员和干部的党纪政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党员和教职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组织和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第七条 党总支、党支部、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