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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01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院及所属系部,处室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应按照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我院制订的有关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应设置独立的,与学院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目前因学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有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设学院纪检监督审计室。
第六条 学院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并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院长直接领导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院级领导,协助分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及时审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提高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财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具体对学院和院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二)学院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学院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院财经制度的执行;
   (七)院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有经济活动的部门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
   (八)学院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签证方为有效: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学院各项专项经费的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结算;
    (四)院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学院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七)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学院的工作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一般定期的财务审计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工作随时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院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实事真相等;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9月